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分户工作的通知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分户工作的通知
宁府办发〔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分户的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分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户原则和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分户要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一家一户”的户籍登记原则。申请宅基地建房分户农户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宅基地面积须低于规定标准。
二、不予分户条件
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第六条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政策之规定,下列情况不符合农村地区申请分户条件不予分户:
1.夫妻不分户;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
4.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
5.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
6.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
7.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
8.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分户流程
1.申请。需分户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村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向所属的村级委员会提出分户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户籍资料、分家协议)。
2.审核。村级委员会对申请分户村民提交的资料和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进行确认,符合分户原则和申请宅基地建房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分户申请提交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3.审批。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委员会提交的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和申请村民是否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符合分户、建房申请资格,审查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填写《农村地区居民分户见证情况表》,并出具《宅基地分户函》交由本辖区内派出所进行分户。
4.分户。辖区派出所根据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宅基地分户函》、《农村地区居民分户见证表》等材料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可进行预分户。
四、预分户后工作要求
预分户后,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要求的农村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宅基地审批要求进行宅基地审批。村民在预分户2年内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或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后未在获批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由公安部门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附件:
1.《农村地区居民分户见证情况表》
2.《宅基地分户函》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农村地区居民分户见证情况表 | |||||||||||||
户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别 | 户籍地址 | ||||||||||||
户内成员情况 | |||||||||||||
户内成员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分户协议内容:(房屋分割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详细情况必须附后) 年月日 | |||||||||||||
户内成员签名: | |||||||||||||
乡镇(街道)见证情况 | 签字意见(署名): | 村(社区)见证情况 | 村(社区)见证人: | 村民小组见证情况 | 村民小组见证人: | ||||||||
见证结论: | 见证结论: | ||||||||||||
单位鉴章: | 单位鉴章: | 单位鉴章: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注:分户协议须说明房屋分割情况、分户人员信息。 | |||||||||||||
附件2
第 X 号 第 X 号
第一联 宁南县XX镇人民政府 关于XXX、XXX宅基地分户的函 辖区派出所: 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经家庭内部协商并经镇、村、组同意XXX和XXX分户,分家涉及的房产等事议已在分家协议中协商一致无纠纷,分户后XXX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资格,请辖区派出所按相关分户政策予以办理分户。 为谢! 宁南县XX镇人民政府 202X年X月X日 | 第二联 宁南县XX镇人民政府 关于XXX、XXX宅基地分户的函 辖区派出所: 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经家庭内部协商并经镇、村、组同意XXX和XXX分户,分家涉及的房产等事议已在分家协议中协商一致无纠纷,分户后XXX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资格,请辖区派出所按相关分户政策予以办理分户。 为谢! 宁南县XX镇人民政府 202X年X月X日 |
此函一式二份,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交辖区派出所。 此函一式二份,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交辖区派出所。
(转载自宁南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