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05- 25 10: 06浏览次数: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府办函〔2026〕1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宁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5 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宁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凉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凉山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防震减灾、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属地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水运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 ,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并报应急管理厅。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应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如断电、断路、断网等)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5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州政府,同时抄送州应急管理局。

4.1.6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7 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一次灾害过程,在我县一个或者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失踪 30 人及以上,5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8 万人以上2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0 间(或 1000 户) 以上 5 万间(或 1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 口 15%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发布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 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邀请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高速公路和公安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宁南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委办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和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地区遥感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委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县的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我县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 10 人及以上,3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 万人以上,8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或 600 户)以上,5000间(或 1000 户) 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 口 10%以上。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决定,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 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邀请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高速公路和公安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州预算内投资。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办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宁南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和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地区遥感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财政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视情报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中,对我县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 5 人及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1500 间(或 300 户)以上, 3000 间(或 6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 口 5%以上。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防灾减灾救灾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 ,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第一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 ,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指导 、 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 。交通运输、高速公路和公安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 、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充分发挥物 流保 通保 畅 工 作 机 制 作 用 ,保 障 各 类 救 灾 物 资运 输 畅 通 和 人 员及 时 转运 。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州预算内投资。

(5)县应 急 管 理 局迅 速 统 筹 调 度 县 消 防 救 援 大 队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 ,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 急志愿服务 力 量 有序 参 与灾 害 救 助 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宁南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 疗 救 治 、灾 后防 疫 和 心 理 援 助 等 卫 生 应 急工作。县财政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 情稳定后,县防 灾减 灾 救 灾委 员会 办公 室指 导受 灾 乡镇人民政府评估 、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 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自 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灾减灾 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 照职责分工 ,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我县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 3 人及以上,5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800 间(或 100 户) 以上, 1500 间(或 3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 口 3%以上。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 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 ,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 减 灾 救 灾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县应急管理局分 管负 责 同 志 )决 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 ,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第一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指导 、 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 。交通运输、高速公路和公安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 、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充分发挥物 流保 通保 畅 工 作 机 制 作 用 ,保 障 各 类 救 灾 物 资运 输 畅 通 和人 员及时转运。

(5)县应 急 管 理 局迅 速 统 筹 调 度 县 消 防 救 援 大 队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 ,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运送发放 救灾 物 资等 。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 办 统 筹指 导有 关部门(单位)协调应 急 志愿服 务 力 量 有序 参 与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宁南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灾减灾 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 照职责分工 ,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镇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对应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乡镇及时下达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以后分配年度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于每年 9 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赴受灾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应急管理局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镇人民政府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州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镇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对受灾镇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州应急管理局。

6.3.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完善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不断提升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 12 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镇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县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要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 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村农业、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 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推广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加强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测绘等行业部门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县级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镇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附件

宁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审批人

死亡和失踪人口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万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间、户)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占农牧业人口比例

人口(万人)

一级

30 以上-50以下

8 万以上-20万以下

5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

15%以上

3 万以上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二级

10 以上—30 以下

3 万以上—8万以下

3000 间以上—5000 间以下或 600 户以上—1000 户以下

10%以上—15%以下

2 万以上—3 万以下

县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第一

副主任

三级

5 以上—10以下

2 万以上—3万以下

1500 间以上—3000 间以下或 300 户以上—600 户以下

5%以上—10%以下

1 万以上—2 万以下

县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常务

副主任

四级

3 以上—5以下

1 万以上—2万以下

800 间以上—1500 间以下或 100 户以上—300 户以下

3%以上—5%以下

0.6 万以上—1 万以下

县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副主

任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