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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07- 10 09: 10浏览次数: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府发〔20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单位:

《宁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




宁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和村庄规划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实现宁南县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依据《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2026年版)》,结合宁南县乡村规划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乡村规划管理通则。

第2条 地位作用

本通则是宁南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宁南县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宁南县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已编制并批准村规划或其他详细规划的区域,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本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适用情形详见附录1。

第二章 底线管控

第4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第5条 生态保护红线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项活动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执行。

第6条 历史文化保护管控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进行保护管理与建设控制。

第7条 自然灾害风险管控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防控线。在乡村建设中,应避让地质灾害防控线,并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控制图则。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进行保护管控。

第8条 洪涝风险控制线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洪涝风险控制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内的陆域和水域空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山洪灾害防御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管控。

第9条 其他控制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控制线等其他重要控制线,严格执行相关管控要求。

第三章 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第10条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将集中连片的乡村建设,以及拟实施的村民集中建房、乡村振兴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所需用地纳入村庄建设边界;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用于保障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用地及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地等。

第11条 村庄建设边界管理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村庄建设边界3907.48公顷,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涉及新增用地的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少量基础设施、零星村民住宅,所涉及的新增用地规模纳入村庄建设规模统筹核算。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203”规模(4601.49公顷)。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

第12条 “留白”机动指标使用

规划“留白”机动指标230.07公顷,应在不突破“留白”机动指标规模和符合“留白”机动指标正面清单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使用。使用留白指标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选址合规性审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项目管理台账,并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 村庄建设控制指引

第一节 用地布局

第13条 乡村建设用地布局总体要求

(一)宜选址在地势平坦、水源充足、通风向阳、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段,避让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涝等地质与洪涝灾害风险区,远离输油输气管道、高压走廊、危化品生产储存区等安全隐患点。

(二)应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等闲置用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三)应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尊重宁南乡村特色,避免盲目求大、求洋、求新,保持乡村传统格局与空间形态;同时,应注重延续乡村历史文化脉络,保护具有文化记忆、传承乡土风俗与集体记忆的建筑与街巷格局等载体。

第14条 乡村居民用地布局要求

(一)应符合本通则第13条规定。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鼓励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新建村民住宅用地原则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偏远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可实行零星建房用地单宗审批。

(三)乡村民居布局应注重顺应地形、突出特色、适度集中,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鼓励乡村民居向规划的集中居民点集聚,统筹考虑宅基地、农田菜地以及配套农村服务设施用地。

第15条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要求

(一)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村委会、文化活动室、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农村社区服务站、小型农村公园等,主要涉及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地类)、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地类)等。

(二)应符合本通则第13条规定。

(三)引导临近中心城区、镇区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与中心城区、镇区充分协调,实现设施共建共享;引导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向人口密集和村庄建设用地集中的区域集聚。

(四)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鼓励功能复合设置,集约利用土地,如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与村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场地、村级微型消防站等结合建设。

第16条 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布局要求

(一)适用于本通则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主要包括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工业用地、用于农产品流通的物流仓储用地,以及符合附录1规定的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应符合本通则第13条规定。

(三)参照《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内容进行产业准入控制。应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号)要求,并根据产业项目需求合理确定规划指标。

(四)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物流园区(基地)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产业园区。

第17条 乡村基础设施用地布局要求

(一)乡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市政公用设施、乡村道路、小型停车场等,包括交通运输用地(12地类)和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

(二)应符合本通则第13条规定。

(三)乡村道路宜选择地势相对平缓、地质稳定区域,充分利用原有路基或田间小道进行升级改造,注重与周边水系、林地的协调,满足农业机械、应急车辆通行需求,保障道路使用的长远性与安全性;小型停车场宜设于车流人流集散便利、地势平坦坚实且排水良好、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并预留适度扩展空间。

(四)小型排污设施应建在饮用水源下游、便于污水自流汇集的区域,选址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采取隔音降噪和异味控制措施,且与居民点保持一定间隔,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村配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设于地形平坦开阔、避开易燃易爆及腐蚀性场所、符合电气安全距离且便于运维管理的地段;通信基站需避开高大遮挡物,以提升信号覆盖效果,同时与聚居点保持适当距离,满足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应选址在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宜建在乡村地区的公共场所、旅游区(点)附近,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垃圾中转站严禁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并应避开居民点、人群聚集场所等环境敏感区;村级水闸、水电机房应设置在水源水量充足、地质坚实,符合防洪标准,与周边农田、居民点有必要安全距离的地段。

 

第二节 建设标准

第18条 乡村居民建设标准

新建、改(扩)建的村民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

新建宅基地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改建、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19条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建设标准,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应符合上位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一)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参考《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村委会用地面积宜为600~1200平方米。其中非中心村宜取下限值;中心村可根据需要适度提高标准,但不宜超过1500平方米。

(二)村文化活动设施。应符合《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GB/T41375—2022)、《四川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指导标准(试行)》,可参考《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文化活动广场用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标准);文化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三)乡村小学。应符合《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详见下表。

表4.1 乡村小学建设标准

规模(班)

人数

生均用地(平方米)

学校用地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用地(平方米)

其中

体育运动场用地

(平方米)

集中绿化用地

(平方米)

6

270

34

9131

3183

4328

1620

12

540

29

15699

6021

6438

3240

18

810

23

18688

7814

6824

4050

24

1080

20

21895

10093

7482

4320

注:参考《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建筑用地未包括学生宿舍

(四)幼儿园、托儿所。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2006年)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详见下表。

表4.2 幼儿园建设标准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25人以下

450

18

6个班

2700

15

9个班

3780

14

来源:《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五)卫生院、卫生服务站。应符合《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国卫办基层函〔2024〕269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无床卫生院用地建议面积为300~450平方米,20床及以下规模的卫生院建议用地面积为450~1500平方米,20床以上规模的卫生院建议用地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可提高标准,但不超过2000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建议用地面积为300~600平方米。

(六)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符合《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可参考《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农村养老院建议规模为60~120床,建议用地面积2700~66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服务50~100名老人的小型中心为主,用地面积宜为500~1000平方米。

(七)体育活动场地。应符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四川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可参考《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政策文件。乡村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村庄绿地、广场、文化活动空间等统筹设置,健身广场用地面积宜按400~1000平方米控制。

(八)小型农村公园。应符合《乡村绿化技术规程》(GB/T44347—2024)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不得建设超过村内实际需求的大公园、大广场。

(九)乡村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一般按照满足覆盖区域20年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单个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面积应结合村或村级片区人口分布情况进行确定。

第20条 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建设标准

(一)农产品加工项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

(二)物流仓储项目。应符合《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21)、《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21条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一)乡村道路。符合《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3311—2021)、《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25修订)等相关规定。

(二)停车场、小型停车场。可参考《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24)、《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25~30平方米/标准车位控制;大型车停车位、旅游大巴停车位应结合车型折算系数和交通组织要求另行确定。

(三)小型农村供水工程。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SL/T825—2024)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排向环境水体的,应执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回用于农田灌溉、庭院绿化等的,应执行相应回用水标准;严格限制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及中型以上餐馆废水直接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管网应按“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污水管道及入户收集管道敷设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等规定。

(五)农村电力网、村配电房。农村电力网建设与改造,以及村配电房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131—2015)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六)通信基站。应符合《移动通信基站用地若干技术条件》(GB/T28807—2012)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七)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应符合《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结合服务半径合理布设,占地面积不宜超过2平方米。

(八)农村公厕。应符合《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九)水电机房。应符合《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和《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三节 土地使用控制

第22条 用地兼容性控制

为促进各类建设用地混合利用,提高规划实施的弹性,在符合规划导向,且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详见附录4)。

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探索村庄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空间需求。

在满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使用要求和建设规范的前提下,鼓励设置独立用地的社区服务综合体,合建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村民日常生活服务的综合需求。给排水、通讯、邮政快递等设施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配置。

第23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一)乡村民居

1.建筑高度。乡村民居建筑主体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处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应按相关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2.建筑密度、容积率。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以及地块大小,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1.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规范以及上位规划要求。

2.其他建设控制指标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必须满足安全、防火等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周边民居的采光、通风等。

(三)乡村基础设施

相关控制指标参照行业标准,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四)乡村产业项目

1.工业用地。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以及上位规划要求。国有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并在控制图则中落实。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

2.物流仓储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以及乡镇级片区规划的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结合方案合理确定,并在控制图则中落实。

3.所有乡村产业项目建筑需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等相关要求。

4.涉及特殊生产要求项目确实难以满足上述有关要求的,应充分论证,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24条 建筑退让控制

(一)退让电力设施

乡村地区建筑应避让电力设备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避让距离: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20米;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3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涉及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要求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退让公路

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高速公路旁开展乡村建设的,其房屋建筑滴水或围墙外部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分别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三)退让燃气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在输油和燃气等输配管道两侧的,退让距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退让河道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防洪标准》(GB50201—201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执行。

(五)退让用地界线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后退,同时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等技术规范要求。用地界线外有既有建筑的按照本通则中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第25条 建筑间距控制

乡村建筑间距应满足《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要求,以及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管线敷设和抗震等方面的规范和建设标准。其中小地块工业、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和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满足消防、防火等规范为准。

(一)农房与农房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时,主要朝向相对平行布置,建筑间距不应小于6米。建筑次要朝向与相邻建筑次要朝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3米。


图4.1 平行布置建筑间距示意图

2.山墙相对布置时:山墙相对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米。山墙不开窗的情况下,经协商可毗邻建设共用外墙。

图4.2 山墙相对布置建筑间距示意图

3.主要朝向与相邻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双方退让距离累加计算,主要朝向一侧的退让距离,按主要朝向平行布置间距的1/2控制;山墙一侧退让距离,按山墙相对间距的1/2控制。

图4.3 主要朝向垂直布置建筑间距示意图

4.主要朝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夹角小于45度时,间距最窄处按主要朝向相对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确定;夹角大于等于45度时,间距最窄处按主要朝向与相邻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确定。

图4.4 主要朝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间距示意图

5.零星建房、原址改造农房:在不超过原地块边界及不影响邻屋安全并取得邻里同意的情况下,可按现状建筑间距执行。

(二)农房与其他建筑间距

农村自建住宅主体建筑正面相对布置时,建筑前后净间距与前排建筑平均高度之比不宜低于1:1;建筑侧向山墙相邻间距不执行此比例,结合场地实际合理控制。依山傍水、地形起伏较大区域可因地制宜适当调整。

(三)其他建筑间距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产业设施建筑应根据耐火等级合理设置间距,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6米。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存量建设用地间距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原址新建、翻建、改扩建的农村村民住宅、农村社区服务设施、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新增小地块建设用地,在退让界外用地建筑间距确实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适当缩减。

 

第四节 乡村风貌指引

第26条 “蜀风桑韵”通用风貌指引

乡村建筑风貌应符合《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建筑风貌宜体现“蜀风桑韵”地方特色,并与村庄整体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在此基础上融入民族文化元素。“蜀风桑韵”民居形成“粉墙黛瓦、悬山坡顶”的风貌特色,造型简约、色彩朴素淡雅,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小青瓦坡屋面再配以地方特色的穿斗装饰;建筑主色调为白色、浅灰色,可用青灰、深灰、木色为辅色。

图4.5 “蜀风桑韵”通用风貌指引示意图

第27条 彝族特色风貌指引

六铁镇、跑马镇、骑骡沟镇、俱乐镇、松新镇和石梨镇等彝族聚居乡村,可适度融入彝族文化元素,可在建筑大门、檐口、窗楣、院墙、檐下构件等局部位置,适度融入彝族传统图腾、几何纹样、民俗符号等装饰元素;装饰色彩以线脚、纹样形式点缀使用彝族传统的黑、红、黄三色。

图4.6 彝族特色风貌指引示意图

第28条 布依特色风貌指引

西瑶镇及其他布依族聚居乡村,可适度融入布依族文化元素,可在建筑墙面局部、窗框周边、院墙、檐下配饰等处,以线脚、图案形式合理融入布依族蜡染纹样、传统几何图案等特色元素;装饰色彩宜采用布依族传统的蓝、棕、白三色作为局部点缀。

图4.7 布依族特色风貌指引示意图

第五节 地块控制图则

第29条 适用情形

集中居民点、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设施、红线宽度8米以上村道、垃圾中转站、小型村用停车场等特定项目建设(详见附录1),需编制地块控制图则,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30条 内容要求

地块控制图则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在符合上位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地块编码、土地用途、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距等控制要求,及建筑风格、材质、色彩等风貌引导要求(详见附录5)。

第31条 图则编制、更新和调整

控制图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宁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将控制图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并对相关意见处理完善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图则可根据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和规划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更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经宁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程序逐级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图则矢量成果应以单独附加图层形式纳入宁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纳入详细规划数据库管理。

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对控制图则进行调整更新的,应在不突破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管控底线和约束性指标,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征求村民、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和备案。

第32条 数据要求

(一)地块控制图则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结合不低于1:2000实测地形图,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的工作底图。

(二)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将矢量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33条 规模控制

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约束指标,确保规划期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部分。

第34条 评估调整

本通则批准后,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调整本通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批准。

第35条 公众监督

本通则批准后,应通过镇村公告栏、便民服务窗口、线上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将乡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用地等申报条件、建设标准、负面清单和办理流程纳入日常政策宣传,并将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划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村规民约。

第36条 规划许可情形

依据附录1《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规定情形,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1.直接以本通则为规划依据核发规划许可;

2.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后核发规划许可;

3.不适用于本通则,应依据已批准的村规划或其他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

第37条 规划许可流程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应符合《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流程的通知》《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农房建设项目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程序办理,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初核、公示,镇人民政府按职责组织审查和现场踏勘,涉及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等情形的,依法报有权机关审批。非农房乡村建设项目包括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设施等,属于可直接依据本通则办理的,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办理;属于需补充编制地块控制图则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审查、公示、报批、备案后作为规划许可依据;不属于本通则适用范围的,应依据已批准村规划或其他详细规划办理,确无规划依据的,应依法另行编制村规划、专项方案或地块控制图则后办理。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图5.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农房建设项目)



图5.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非农房乡村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38条 解释权和修订权

本通则由宁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9条 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两年。


附录

附录1 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用地类型

具体建设内容

土地利用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

改变用途

使用原用途

扩建

重建、翻建

(包括不扩大面积、高度的改建)

农村宅基地

(0703地类)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

√

√

√

51人以下聚居

+

+

√

√

51人及以上聚居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4地类)

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等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地类)

中小学用地

小学

+

+

+

√

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

+

+

+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卫生院

+

+

+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养老院

+

+

+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

+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留守儿童福利院

+

+

+

√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类)

用于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的商业用地

+

+

+

√

工业用地

(1001地类)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

√

物流仓储用地

(1101地类)

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

+

+

+

√

交通运输用地

(12地类)

城镇村道路用地

村道

红线宽度8米以上

+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景区停车场

+

+

+

√

小型村用停车场

+

√

√

√

公用设施用地

(13地类)

供水用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排水用地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小型泵站

√

√

√

√

供电用地

村配电房

√

√

√

√

通信用地

通信基站

√

√

√

√

环卫用地

垃圾中转站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公厕

√

√

√

√

水工设施用地

村级水闸

√

√

√

√

水电机房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4地类)

公园绿地

小型农村公园

√

√

√

√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场地

√

√

√

√

殡葬用地(1506地类)

农村公益性公墓、村级骨灰堂

+

+

+

√

小型构筑物及设施

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

—

—

—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晾衣架等设施

—

—

—

—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

—

—

—

—

充电桩、交管设施

—

—

—

—

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

—

—

—

—

按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增加楼梯、电梯、公共走廊、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设施设备

—

—

—

—

注:1.“√”表示以“通则”条文规定作为规划依据;“+”表示“通则”条文规定及控制图则作为

规划依据;“—”表示可免于办理许可。

2.表中“存量建设用地”指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

3.表中未出现的建设用地均不适用于“通则”。

4.单个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公顷。

附录2 “留白”机动指标使用情形

建设内容

适用条件

乡村民居

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确需零星分散建设。

乡村基础设施

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确需零星分散建设。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确需零星分散建设。

乡村产业用地

利用农村本地资源;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少量建设用地。

 附录3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

代码

用地类型

建筑类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高度(米)

0703

农村宅基地

单宗独户或联排宅基地

/

≤12

新村聚居点

≤1.0

≤35

≥30

≤12

070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

≤1.0

≤35

≥25

≤18

080403

中小学用地

小学、中学

≤1.8

≤35

≥30

≤18

080404

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

≤1.5

≤35

≥30

≤18

080602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卫生院

≤1.8

≤35

≥30

≤18

080701

老年人社会服务用地

养老院

≤1.5

≤30

≥35

≤18

080701

老年人社会服务用地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2

≤30

≥30

≤15

080702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留守儿童福利院

≤1.2

≤30

≥30

≤15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农村休闲观光旅游配套、农村电子商务商业用房

≤1.2

≤30

≥25

≤15

1001

工业用地

农产品初加工工业用地

≥1.2

≥40(建筑系数)

>10

≤18

1101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

≥1.0

≥30

>10

≤24

1207

城镇村道路用地

村道(红线宽度 8m 以上)

/

/

/

/

120803

社会停车场用地

景区停车场

/

/

/

/

120803

社会停车场用地

小型村用停车场

/

/

/

/

1301

供水用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1302

排水用地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小型泵站

/

/

/

/

1303

供电用地

村配电房

/

/

/

/

1306

通信用地

通信基站

/

/

/

/

1309

环卫用地

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公厕

≤1.0

≤40

≥30

≤12

1311

水工设施用地

村级水闸、水电机房

/

/

/

/

1401

公园绿地

小型农村公园

/

/

≥70

/

1403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场地

/

/

≥35

/

注:1.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下限控制,其余用地为上限控制;工业用地建筑系数控制下限,建筑系数≥40%;绿地率: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上限控制,其余用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各类用地均为上限控制。2.管控指标应在地块控制图则中落实确定,图则中未明确的指标宜结合各主管部门要求,按照审批的方案合理确定。3.根据《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川自然资发〔2024〕1号),工业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其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4.新、改建项目应按本规定实施,对于历史遗留建筑确不能达到指标控制要求的,在满足消防、日照、卫生视距、防灾、人流集散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突破和保留。5.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省、州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附录4 土地兼容控制表

主导用途用地

鼓励兼容用地/功能

兼容比例上限

禁止混合用途用地

允许混合用途用地

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

商业用地(0901,如便利店、农家乐、民宿)

49%

工业用地(1001)
物流仓储用地(1101)

除鼓励混合用途用地和禁止混合用途用地外,经充分论证可以混合的用途用地。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

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

不受限制

工业用地(1001)
物流仓储用地(1101)

文化用地(0803)
教育用地(0804)
体育用地(0805)
医疗卫生用地(0806,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医疗卫生设施除外)
社会福利用地(0807)

文化用地(0803)
教育用地(0804)
体育用地(0805)
医疗卫生用地(0806,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医疗卫生设施除外)
社会福利用地(0807)                     商业用地(0901,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等)

49%

工业用地(1001)
物流仓储用地(1101)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特指加油、加气等有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1001)

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1101)商业用地(0901,电商类或农村商店)

49%

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特指加油、加气等有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1101)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1001)商业用地(0901,电商类或农村商店)

49%

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特指加油、加气等有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1208)

商业用地(0901,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等)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1101)

20%

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特指加油、加气等有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工业用地(1001)
物流仓储用地(1101)

 

附录5“通则式”地块控制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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